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雷州市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2457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游启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李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华,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湛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州市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06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49元(原告***已预交46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41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武晓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红梅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