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4512.58元及支付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115.60元、罚息9334.41元、复利2.38元,合计433964.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424512.58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15.6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56%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处分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9元,案件申请费26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