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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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松浩化工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284号 原告:连云港松浩化工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如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立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松浩化工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松浩化工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连云港松浩化工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晓永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关朝 书记员孙雅坤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