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82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北段162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02251。 法定代表人邢东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健,男,****年*月**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三、原告***的其他损失另案处理。 其他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73元,原告自愿承担173元、被告***自愿承担5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红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