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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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尚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尚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9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329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18元,由被告***、***、汕头市尚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92元(被告***、***、汕头市尚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