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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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枣庄市台儿庄医药公司中和堂药店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医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康恩贝公司承担420元,***承担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康恩贝公司承担420元,***承担6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