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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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医院 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939.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6元,扣除被告***垫付医疗费4460元,原告***应当退还被告***垫付款3524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