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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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1471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住***。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872470309B。 负责人:牛国云,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系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波(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建岭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路文军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