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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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7344元(已赔偿8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负担65元,***负担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390元,由***负担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