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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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0149.7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191.1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8805.3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被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由原告***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