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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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0037.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88元,减半收取1646.94元,由原告负担876.9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