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741.93元及分期手续费、零售利息、现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的约定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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