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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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丰沃纸品有限公司 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26.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34126.4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34126.43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