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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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平县兴泰网业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兴泰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817593.82元及利息罚息152743.4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平县兴泰网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安平县兴泰网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平县新盈街西头路北1幢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计5990元,由被告安平县兴泰网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