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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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 唐山宏润建材有限公司 唐山飞龙水泥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宏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借款本金7958813.94元、复利17.17元、罚息(其中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以本金7958113.94元为基数、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冀唐国用(2005)第XXXX号国有土地、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XXXX号房产享有抵押权,被告唐山宏润建材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以78.94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唐山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11元,减半收取349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05.5元,由被告唐山宏润建材有限公司、***、唐山飞龙水泥厂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