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太康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904.44元和原告***各项损失4022.5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175.42元和***各项损失1451.4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4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