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