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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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531.49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30.91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6198.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负担169元(已交纳);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059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5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