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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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49790元及截止到2018年9月21日利息887657元,共计793744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锦绣府邸项目1#、2#、3#、5#、6#、8#、9#楼之外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