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安平县金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本院依据(2017)冀1102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金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