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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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易往食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462号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往食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易往食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红涛 审判员于胜华 人民陪审员付念定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许留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