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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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倒板费)1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5,1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告***负担95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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