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福州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材料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94224.6元; 二、***应于付清上述款项的同时向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以17449元/月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实际欠缴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支付水电费8485元; 四、***应于付清上述款项的同时向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缴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实际欠缴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489元,由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负担15244.5元,***负担1524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