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7民初17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

负责人: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笔,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解、代为承认或放弃诉请、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

原告***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804.5元,本院减免案件受理费1402元后,收取计1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晓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岚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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