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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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盘龙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02民初83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 负责人:孙晓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该行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朝阳盘龙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田喜铭,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朝阳盘龙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2020年4月27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经传票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负担。 审判员孙文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包爽 书记员纪微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