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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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借款本金82407.86元,支付截至2020年4月3日的利息2294.84元,合计84702.70元;自2020年4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3313%的标准计算支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