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先行赔付刘珍桂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丧葬费30280.50元、交通费1000元及死亡赔偿金38719.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先行赔付刘珍桂亲属的死亡赔偿金310555.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1元,减半收取4495.50元,鉴定费6000元,两项共计10495.5元,由原告***负担691.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负担9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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