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992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第一项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23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反诉被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反诉被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技术资料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20元,共计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元,由被告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反诉被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千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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