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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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侍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的租金损失74770元;

二、被告杭州侍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招标损失10933.33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计1226.5元,由原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5元,由被告杭州侍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71.5元。

原告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侍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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