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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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676.25元、利息2066.27元、罚息730.62元和复利142.41元(上述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仍应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发动机号为×××××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