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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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浦江县杭坪镇派顶村林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浦江县杭坪镇派顶村林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47416.22元,合计447416.22元(利息算止2020年3月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杭坪镇派顶村林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已减半收取),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1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