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70000元给原告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货款27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5280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愿意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