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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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6992613.1元及利息(以1699261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248590.7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164元,财产保全费1万元,鉴定费40万元,三项共计550164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2893.98元,***负担127270.02元;反诉费163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43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998.33元,***负担25144.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