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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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6992613.1元及利息(以1699261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248590.7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164元,财产保全费1万元,鉴定费40万元,三项共计550164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2893.98元,***负担127270.02元;反诉费163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43元,由湖北斯味特粉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998.33元,***负担25144.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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