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博润置业有限公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合创成长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3,438,465.75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0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预缴),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4,445元(已预缴),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