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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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3,438,465.75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0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预缴),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4,445元(已预缴),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方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