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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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格林赛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宝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襄阳宇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湖北格林赛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758.8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湖北格林赛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729.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湖北格林赛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湖北格林赛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