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陟盛邦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扶沟县晟达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7129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按本金8714.65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本金17654.3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按本金26593.95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按本金35533.6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按本金44473.25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按本金53412.9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按本金62352.55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本金71292.2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武陟盛邦物流有限公司、***、***、扶沟县晟达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被告***、武陟盛邦物流有限公司、***、***、扶沟县晟达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