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正恒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84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世明,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本院执行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84执恢40号],***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不予认定广东正恒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广东正恒房评字[2019]第0367号的评估报告,并请求依照法定程序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理由如下:一、涉案评估机构并非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确定;二、评估报告对涉案标的评估价格过低;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西面相连的土地一并处置,以实现该地块最大价值;四、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10月16日出租给案外人司徒尤峰,对该情况评估报告并无说明。

经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73229.77元及违约金、诉讼费45978元且对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作抵押反担保的HZS180B搅拌站2台、400GF开架式柴油发电机组1台和粤J×××××号、粤J×××××号、粤J×××××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对代偿款4273229.77元及违约金、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以(2019)粤0784执恢40号案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权属异议人***的坐落于化州市河西区民主路9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证号:化国用(97)第00002**]进行评估,经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摇珠选定广东正恒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后正恒评估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了广东正恒房评字[2019]第036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定92号房产的估价为5173885元。2019年5月21日,我院向***、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通知书。2019年5月30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上述评估价过低,要求重新评估。后本院依法交由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但***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不服,遂提出异议。

关于是否因程序瑕疵而重新评估以及评估价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的评估机构系本院摇珠确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有关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异议人***认为本院没有依法通知本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评估机构,应予以重新评估,但本院依法向本案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亦在期限内通过异议的方式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且其没有提出评估人员是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本院未通知***及对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侵害***的诉讼权利,不构成严重违法,不能因该程序瑕疵而重新评估。至于***主张评估价值过低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院对于***上述的主张已提交评估机构函复,不应在本异议案中予以调整。

关于***要求将涉案房屋西面相连的土地一并处置的问题。经评估,涉案房产的评估价为5173885元,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19207.77元,足以清偿该债务。故***的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如上述涉案房产经处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将依法执行***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关于***请求涉案房产带租赁拍卖问题。经查,本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向***邮寄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其在4月30日前向本院提供房屋租赁情况的资料,但至今未能提供,故其上述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以采纳。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镇海

审判员  温健灿

审判员  罗启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振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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