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赔偿原告***关于受害人王进伟的丧葬费33834.5元、死亡赔偿金620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3760元、亲属误工费435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93264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支付82264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赔偿款汇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帐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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