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4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袁丁,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睢李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自2013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5日止),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2%的1.5倍计算,自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张尊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梓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