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59,657.05元”和“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剩余板材30.174吨”)内容;

二、变更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驳回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的起诉;

三、驳回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80元,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580元,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案件鉴定费34万元,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万元,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0元,由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580元,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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