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AdministratorNTKO322018-12-26T02:46:00Z2019-03-26T02:28:00Z1149852Microsoft71100011.00002052-11.1.0.7989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81民特65号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主要负责人:楚军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03月19日经衢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51201.33元。二、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28.47元,与已垫付的人民币2760元相抵后,当事人***应返还当事人***人民币2331.53元。综合上述一、二两项,由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当事人***人民币148869.8元;直接支付当事人***人民币2331.53元,于2019年04月18日前付清。三、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再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03月19日经衢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张发水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莹萍书?记?员??曾小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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