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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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鑫时代KTV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各案案号、涉案作品名称等详见附表)。 二、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鑫时代KTV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6800元(每案4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鑫时代KTV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十七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675元(每案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8元,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鑫时代KTV、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鑫时代KTV、深圳市鑫时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