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9087.6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087.68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2271.9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271.9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元,被告***负担12元(该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