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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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盛泰华钢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佛山市大华松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款4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泰华钢材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佛山市大华松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25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234.87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还予被告,本院不另收退。鉴定费45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