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广州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房屋(时代峰云名居11幢2单位102号房)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9376.50元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滞纳金5839.55元及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1‰计付滞纳金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项应付的滞纳金总额以9376.5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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