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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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721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宁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宁德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宁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宁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天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073769208B。 代表人宁云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金光、宁婷婷、宁德研、宁珊珊、宁艳艳与被执行人广西天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灵劳人仲字[2019]第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宁创多的二倍工资差额15812.9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调,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按要求已自动履行义务款人民币15912.90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元),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139元。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得到义务款人民币15912.90元后,确认本案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实现,同意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灵劳人仲字[2019]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秦审判员叶自璟审判员潘成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诒 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