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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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借款本金240,788.12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但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借款本金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