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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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均以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按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38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