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天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9294元及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35元,减半收取计178.68元,由被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