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叶受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叶受和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61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叶受和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人民币6591.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元,由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6元,由被告杭州叶受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0元。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叶受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